PE法制建設任重道遠
近年來,我國PE行業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1年末,全國備案創業投資企業(PE和VC)有882家,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總資金規模達到2207億元。此外,尚未備案的PE有近萬家。
行業發展迅速但內疾積重
從我國PE業的發展現狀來看,由于PE行業準入門檻低,導致了行業良莠不齊、魚龍混雜。一些PE機構恣意編造輝煌的從業經歷和投資業績,令投資者無法有效地判讀;還有的基金發起人在制作的募資文件中常常用“高回報”、“零風險”的誤導性描述;更有不規范的情形,則是基金發起人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作為募資手段向不特定的公眾募集。
近年,打著PE旗號集資詐騙最終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的案件并不鮮見。2009年5月上海匯樂集團董事長黃浩因涉嫌集資詐騙非法經營而被刑事拘留,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這一案件曾被稱為“中國PE第一案”。2012年3月份,天津盛世富邦股權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募資近億元,上百人追討血汗錢的消息被媒體披露,PE騙局再度上演。
諸多亂象直指我國PE行業的監管漏洞,PE行業的發展面臨著無法回避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尤其是立法層面的制度缺失,極大地制約了我國PE的良性健康發展。如何加強行業監管和自律,實現規范發展,已成為業內關注的焦點。
行業監管與自律機制依舊不健全
其實,在行業的監管與自律上,一直以來,我國都有做探索性工作,也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目前已施行的涉及PE監管的法律主要有: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為外商股權基金的設立、管理和監管提出了基本要求;
2005年11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頒布,重點在于嘗試規范國家對于創業投資機構的管理;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為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為股權基金的設立與備案、投資運作、政策扶持、管理部分監管提出了基本要求;
2007年2月7日施行《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明確了稅收優惠;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業法》正式確立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為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設立和合伙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了法律依據;
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縱指引》,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股權投資提供了操縱指引等;
2011年11月,《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布,推行了備案制度,是首個全國性股權投資企業管理規則,標志著我國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發展進入制度化的軌道;
在行業自律方面,2011年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發布了《中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指導原則》,對推動行業自律發展做出了有益探索。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的專門管理法規。
但是,縱觀以上監管與自律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實行的是以機構監管為主監管模式,這種模式的直接結果就是監管的思路不清晰,監管的理論目標、原則與內容、監管的機構均不明確。
總之,我國PE行業監管仍處于無序、模糊狀態。
行業監管主體變更成關注重點
正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已于近期結束。《修訂草案》第107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根據前期透露出的信號,股權投資基金將可能被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訂草案》一出,立即引起業內廣泛質疑,因為股權投資行業的監管主體將會隨之發生變化。如果股權投資基金被納入到《證券投資基金法》,PE行業的監管主體將隨之變成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在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基金的監管往往較嚴格,而國家發改委對PE行業的監管卻相對寬松,更注重行業自身的發展創新。因此,如果監管主體發生變化,可能對我國PE行業發展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
近期,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等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認為不應將PE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這從一個側面體現出,行業的監管主體主是否會變更已然成為業內關注的重點。
行業監管首當明確監管主體
目前,我國P E行業缺乏專門對應的法律參照,但在具體監管細節方面,可以參照國際成熟市場經驗。由于我國當前法律體系不完備,行業監管首當明確監管主體,細化監管措施。
PE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監管機構有效實施監管的基本前提和金融監管有效的保證,巴賽爾協議的權威表述是“在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下,參與金融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縱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屬于金融監管機構,發改委對PE也有監管職權,由于PE是我國資本市場中的一種金融機構,可以考慮納入證監會統籌管理。
同時,在PE的監管措施上,應更具針對性,可按照其投資目標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允許部分符合國家鼓勵政策的機構享有適當的豁免權。比如,對可以投資于二級市場的PE機構應加強監管,而對于主要投資于國家鼓勵的初創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政策上給予更多優惠以及適當的豁免權。
行業監管應嚴控投資人準入資質
另外,嚴格管控PE行業出資人準入門檻,是國際PE監管的慣例。如美國證券法中定義的合格的個人投資人需要滿足凈資產超過100萬美元(不包括主要住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20萬美元以上或夫妻年收入30萬美元以上等條件。
國際監管慣例也是我國應該參照學習的關鍵點,而且我國法律制定的出發點應是保護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不受監管的PE的主要投資人應嚴格設定為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風險鑒別能力的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因此,嚴格把控投資人的準入資質,避免中小投資者被誘惑參與這一高風險行業,也是立法規范PE行業發展的關鍵所在。
設立PE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
目前,有限合伙式的私募基金由于其靈活的操作方式得到了業內大力推廣。但是,這種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也存在兩個主要的問題,一個是誠信問題,另一個就是自律問題,而這兩個問題都是法律所無從涉及的,此時,就需要有行業協會進行自律性監督。
組建定位有力、使命遠大、宗旨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對于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做好PE工作有著重要意義。可以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協會制定自律規則,能夠制止行業不當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筆者希望,在適度監管與有效自律管理相結合的體制下,我國剛剛起步的PE行業能夠控制風險,取得健康長足的發展,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重大貢獻,并在PE行業的監管與自律管理方面向全球同行們展示出我們的智慧和才略,引領全球PE的發展。
本文作者梅智勇,系深圳市前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項目六部IPO咨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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