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子眼監控“私有化” 違規行駛罰單歸企業?
本應是政府部門為監控超速行駛的電子眼卻成為了私人企業投資運營的,它開出的罰單還有權威性嗎?
這樣的疑問并非無的放矢。廣東審計發現,該省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違反公安部及廣東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
據前瞻網記者了解,東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業運營電子眼,收取罰款當利潤,引發巨大爭議,后被廣東省公安廳叫停。最新的審計結果表明,這樣的情況在廣東并非個案。
非法的“執法外包”
昨日,廣東省審計廳廳長藍佛安在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三十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于廣東省2011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下稱“報告”)披露,2006年~2011年,廣東全省投入“電子眼”建設資金11.36億元,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的“電子眼”設備共9682套(臺)。審計發現,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違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不利于“電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主任林江教授說,之前東莞某地就有利用社會資金建設電子眼的案例,由于當地財政不想多出錢,就跟企業合作,讓企業投資安裝電子眼,用監測闖紅燈和超速得到的罰款作為回報。“當時還被作為創新案例。”
2006年,媒體報道稱,東莞石碣鎮內的電子眼,是由石碣鎮政府和民營企業共同投資和管理的,違章記錄和通知都由企業負責,引發輿論大嘩。廣東省公安廳稍后回應稱,針對東莞個別鎮出現社會資金投資電子眼問題,該廳已與當地政府協調,要求“限期回購,理清產權”,由社會資本投資的電子眼全部歸屬政府。
“被超速”風險
“安裝電子眼是為了讓人們遵紀守法,不去闖紅燈,但投資者為了獲得回報,就希望別人多闖紅燈、多超速,這與初衷背道而馳。”林江稱,為了獲取回報,如果投資者跟當地相關部門串通,調整調速器,很多人可能會“被超速”,從而帶來負面社會影響。
審計發現,部分地區執法行為不規范,有部分市縣對抓拍違法行為的認定環節缺少內部監督和制約;有部分市縣未將查獲的違法行為及時告知當事人;有部分處罰認定與違法事實不符。
此外,有4個市的7套(臺)“電子眼”設備超過有效期未送檢測仍繼續使用;有10個市的358套(臺)抓拍“電子眼”閑置未用;部分地區“電子眼”設備維護管理力度不夠,設備故障率高。檢查還發現部分系統存在未接受過安全保護等級評定、數據庫數據未實施介質備份、未設置系統操作日志、未實施職權分離訪問控制功能等問題,目前還有多方面的問題有待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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