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礦山危害大 生態修復不可少
② 礦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不到位
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涉及到環保、國土、安全監察、水利、林業等部門,大部分地區沒有形成統一監管體系,沒有真正落實生態保護與生態恢復的責任,使礦山生態環境監管在很多地方出現“真空”。
③ 礦山生態環境歷史欠賬較多,治理資金嚴重缺乏
由于歷史原因,不少礦山未預留生態恢復治理資金,地方政府也未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職責,造成許多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存在無人“買單”現象。云南、陜西、吉林、遼寧等地區普遍存在歷史“欠賬”問題。業內人士表示,目前的礦山監管情況是:局部有好轉,但整體仍在惡化。
☆ 礦山環境保護目標明確
針對礦山環境保護問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土資源部、科技部聯合發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明確了2015年礦山環境保護應達到的階段性目標。
2015年礦山環境保護應達到的階段性目標是:選煤廠、冶金選礦廠和有色金屬選礦廠的選礦水循環利用率在2010年的基礎上分別提高3%;大中型煤礦礦井水重復利用率、大中型煤礦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礦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礎上分別提高5%;歷史遺留礦山開采破壞土地復墾率達到45%以上,新建礦山應做到邊開采邊復墾,破壞土地復墾率達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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