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理投資體系 推動小水電行業蓬勃發展
當前如何使小水電資源優勢轉變為農村的財富:促進貧困地區的脫貧致富合經濟發展;以電代煤促進環境保護;促進江河治理和社會穩定進步,這已經成為國家對水電開發的首要課題。
“十一五”期間,小水電新增裝機容量突破2000萬千瓦,2010年末總裝機達到5800多萬千瓦;年發電量由2005年的1357億千瓦時增加到2010年年末的2000多億千瓦時。新增和改造小水電裝機容量近500萬千瓦,解決了88萬無電人口用電問題。人均年用電量由627千瓦時提高到2010年的1026千瓦時。
資料來源:中國小水電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
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在保護生態和農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大力發展小水電,完善小水電增值稅政策。“十二五”期間,國家將繼續開展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建設。規劃建成300個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新增小水電裝機容量515.6萬千瓦,人均年用電量和戶均年生活用電量在2010年的基礎上增長25%以上。“十二五”是加快民生水利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小水電發展的機遇期。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小水電事業雖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發展小水電中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如全國小水電開發程度極不平衡,沿海東部地區開發率高,西部邊遠地區開發程度低:電力體制改革滯后,不利于小水電企業參與競爭;小水電建設資金不足等等。能否解決小水電開發中的制約因素與瓶頸問題直接關系到小水電開發的成敗,而在眾多問題中融資瓶頸問題又是我國小水電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因此只有建立起一種合理有效的小水電投資體系,保證小水電開發中資金合理有效的投入,才能使得我國小水電事業蓬勃發展,并進而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前進。而合理的投資體系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適合小水電發展的投資體制問題:二是相應的政策配套體制,這是指僅僅解決投資體制問題,即開放水電投資市場,而沒有電價、上網等政策上的突破,也無法吸引資金進入水電市場。#
國家對于水電資源這一國有資源的收益權應該通過把資源的使用(經營)權有償有限地出讓給微觀經濟主題來實現。以“科斯定理”為代表的現代產權理論告訴我們在水電資源的開發利用上,應該反思傳統資源產權制度上的弊端,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企業經營機制,真正實現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事實上,水電資源使用效率的高低,使用上是否經濟合理,主要取決于是否具有符合社會生產發展要求的產權制度,也就是取決于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所形成的產權關系以及由此界定的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明確化程度。
因此,必須用制度、契約的形式明確水電資源的產權主體,嚴格界定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力、利益和責任,形成各利益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硬約束。合理有效的水電資源使用和投資體制,對于資源所有者一一國家來說,在確保資源最終所有權的前提下把資源使用權有償轉讓有限轉讓,既實現了水電資源收益權,又解決了資源商品化經營的經營者問題,且有利于調動資源使用者合理使用資源的積極性,發揮其在開發利用資源方面的經營才干。
對于水電資源的使用者(投資者)來說,一方面在支付資源租金以后就在規定的年限內取得了獨立的產權;另一方面,其獲得資源使用權以及相應收益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在經濟上、法律上承擔財產責任,故水電資源使用者投資者可以獲取自我投資和經營努力后形成的近期或遠期收益,這就為其走自我積累、自我發展之路提供了很好的激勵。
前瞻產業研究院小水電行業研究員賀重陽指出,由于水電資源開發帶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因此在建立投資引資體制時,國家可以考慮對投資者水電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進行補償,如環境效益的補償,防洪等公益水力工程的補償和扶貧補償等,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勵投資者開發者的積極性,達到三種效益的兼容。相信有了合理有效的小水電投資體系,我國小水電行業必會迎來蓬勃發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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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經濟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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