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物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第六章保障措施
1、法制保障——完善法制,嚴格執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加強法制建設,通過法律來保障文物事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是根本的手段。根據文物事業的發展需求,研究、制定和修訂的地方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健全我省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文物保護規劃建設,并納入全省社會事業發展規劃之中。貫徹落實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的通知》,推進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文物行政執法力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督察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文物保護在法律的保障下順利開展。加強與司法機關及有關方面的密切聯系與合作,通過網上公示等手段,共同做好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業務培訓和社會化宣傳教育工作。
2、組織保障——健全機構,明晰職責,營造良好體制環境
健全完善權責明確、統籌有力的文物行政機構。進一步完善市、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加強基層文管會辦公室、文保所等文保機構和人才建設,確保“十二五”規劃實施的有序組織。建立統一規范的文物執法機構,加強對文物安全與監管的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充分發揮江蘇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的協調指導作用,爭取所有地級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都要成立相應的文物管理專門機構。同時,文物主管部門主動加強與公安、工商、海關、城鄉建設規劃、旅游、宗教等部門之間的聯系,充分發揮各個職能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打破所有制限制,加大對民辦和行業博物館發展的關注和扶持力度,在條件成熟時爭取出臺規范行業博物館管理,扶持民間博物館發展的政策與經濟措施。
3、人才保障——以人為本,強化培訓,營造良好人才環境
以人才和科技為支撐,充分調動廣大文物工作者的積極性。堅持落實以人為本的要求,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文物科研工作。根據文物保護工作實際需求編配崗位,通過崗位培訓和人才引進相結合,建立一支較為穩定的具備多學科成分的專業隊伍。加強文物保護后備人才建設,重點培養既懂管理、又懂技術、還懂經營的復合型人才。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強文物保護科研工作,注重學術性、應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結合。“十二五”期間籌建省文物保護研究中心,統籌安排、培養、使用人才,積極推動科研成果向實際應用轉化。
4、經費保障——政府為主,政策引導,營造良好融資環境
積極籌劃多渠道資金的籌集,為全面實現“十二五”目標提供經費保障。堅持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積極鼓勵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當地文物保護。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要求,保證文物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大限度地爭取政府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資金投入。同時積極探索建立文物保護專項基金等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引導民間資金積極參與文物保護事業。提高文化(文物)經濟政策的執行力。落實文物保護單位門票收入提取10-15%用于文物保護政策。在確保財政投入逐年增長的同時,研究設立保護基金、爭取彩票公益金投入的可能性。針對全省區域性差異大的特點,對蘇北經濟欠發達地區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等傾斜扶持政策力度,加強經費管理和使用指導,加強對文保經費使用的監管力度,將其納入地方政府綜合考核體系。加大對公益性文博單位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對“縣縣有博物館”、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維修保護給予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加大城鄉經濟建設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投入力度。
5、輿論保障——加大宣傳,全民參與,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營造良好的文物保護氛圍,有效地提高全社會保護文化遺產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十二五”期間,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六五”普法規劃,同時更有效地利用國際古跡遺址日、文化遺產日、江蘇省文物節等節慶活動,更有效地利用各類媒體和宣傳手段,加強文物保護理念與法制宣傳,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培育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營造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輿論氛圍。同時要加強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為文物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有利條件和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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